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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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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成功辩护一审判处缓刑

其他2013-04-23|人阅读

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成功辩护一审判处缓刑

案情回放:卢某某、邹某某经营鲤城区金龙街道宾馆三楼的金辉休闲中心期间,在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的协助下,组织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马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卖淫女在上述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至少61次。卖淫所得由卖淫女与卢某某、邹某某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按日结算,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吴某某、金某某领取固定工资。20121114日被鲤城区公安分局查获,后鲤城区检察院以吴某等涉嫌协助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观点及理由:冯礼桉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公安和检察院均不同意变更取保候审。到了检察院和法院阶段,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开庭时为被告人吴某某做了罪轻辩护,并建议法院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一、未认定他人构成组织卖淫罪,就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妥。二、即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应区分考虑众多被告人在协助组织卖淫担任的不同角色、不同分工、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认定吴某某为从犯:1、排除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认定,于法无据,也违法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2、被告人罗某某、肖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担任不同角色,有不同的分工,且在犯罪地位、作用方面亦不相同,因此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协助作用明显小于其他人,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如下酌定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吴某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吴某某家属提前预交了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吴某某之前无刑事犯罪记录,此次属于偶犯和初犯。四、关于量刑部分。辩护人提出对吴某某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可达到惩戒,改造之刑罚效果。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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