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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礼桉律师
冯礼桉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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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一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2013-06-21|人阅读

律师成功辩护,一审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简要案情:20132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鲤城区小商品街169号福兴通讯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被害人胡某某接待其他顾客之机,将店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350元的白色苹果4S移动电话夺走,被害人胡某某发现后立即追赶,后被告人李某在商品街中段楼梯处被群众抓获并报警,该部移动电话被公安机关追还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律师辩护要点:1、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3、本案的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某应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轻度精神发育迟缓,其父亲向法院保证严加看管

综合以上几点,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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