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沈丁力律师
沈丁力律师
浙江-湖州
主办律师

非法制造发票罪or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

刑事辩护2014-12-29|人阅读

张某听人说假发票“生意”比较好做,故在2013年3月份到湖州联系上李某。二人说好如果有“生意”的话张某就从李某处拿发票,价格为每张假发票50元钱。此后,张某共向他人出售6份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票面价值共计117.7万元。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二人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罪名公诉至法院。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的沈丁力律师接受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开庭时主要发表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沈律师认为张某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张某既不具备制造假发票的能力,也根本没有参与制造假发票。因此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因买家需要对假发票进行修改,故事实上张某并没有将假发票交付给买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沈律师的观点,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张某系未遂犯罪依法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本案表面上看很容易认为张某和李某,一个负责出售一个负责制造发票,两个人是共同犯罪,且出售发票是制造发票的一个必然后续行为,如此则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认定并无不当。但结合本案案情,我们知道张某和李某都不具备“制造”的能力,李某也仅仅就对现成的假发票修改抬头,其也没有相应的制造假发票的设备。本案两个罪名对量刑看似没有区别,但是本案公安机关从李某那查获大量假发票,一旦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定罪论处,那么张某就作为共同犯罪和李某共同定罪量刑,大量假发票就成了他们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这样对于张某的量刑将大大加重。而如果能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罪量刑,那么张某就可以从与李某的犯罪行为中脱离出来,那些查获的大量假发票也就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了,且因为出售假发票的行为未实际完成,故对于张某来说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减轻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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