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行车)、被告(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付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用去医疗费若干,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依法购买交强险,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事故责任;
2、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适当加重其责任,应在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的基础上加重其责任,因此被告方应当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60%的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全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