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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建律师
王文建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涉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公司法2017-04-29|人阅读

陈某常年在美国经商,并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证,但系中国公民,2004年,陈某在国内亲戚邀请下,向浙江省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投入股金200万元,股权10%由法定代理人张某持有,未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为公司股东,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投资人协议文件,公司决议文件都有其签名,陈某不仅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同时也履行了作为股东的相应义务。

陈某虽然没有作为公司登记的显名股东,但是其作为实际投资人,其股权由张某代持,公司其他股东都知情并无异议,由于在经营过程中,股权代持人张某与陈某交恶,张某处处为难陈某,且现在公司不动产市场价值已经逾2亿元,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陈某委托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文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成为公司登记股东、并要求公司和代持股东张某配合办理陈某作为股东的登记手续,该案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确认了陈某的股东身份,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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