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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纪文律师
殷纪文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合同解除案

合同纠纷2016-10-11|人阅读

张某在其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该产权证书标明此宗房屋的产别为私产(部分私产),土地证标明该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013年5月张某将上述房产以38万元价格卖给了李某,并约定房产转移手续于2年内办理完毕,张某同时向李某承诺自己的房产可以100%过户,让李某放心。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张某一次性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房款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再行支付,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居住使用。

在张某与李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于涉案房屋系部分产权房,涉及20%的产权属于单位等问题,涉案房屋无法办理房屋转移手续,房产部门也明确告知张某和李某不能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面对此情此景,李某认为此房住着不踏实,随即要求张某退还自己的购房款,张某却不同意。

无奈之下,2014年6月,李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自己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判令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由于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致使该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协议应予解除。被告张某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对此被告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在出卖房屋时被告张某非恶意隐瞒房屋产权证和土地的性质,被告在交付房屋时已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一并交付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在购买时未充分行使自己的注意义务,对此也有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按照《合同法》第97条的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原告将争议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于同日返还给原告房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律师代理原告李某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协议,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应恢复原状,互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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