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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纪文律师
殷纪文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格式条款无效美容卡余额应当退还

损害赔偿2016-10-21|人阅读

格式条款无效,美容卡余额应当退还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王女士和西安某美容店订立口头服务合同,王女士在该美容店办理了会员卡,该会员卡反面记载有:持卡人可享受本公司美容美发八折优惠(特价项目、卖品除外);“本卡不能与本公司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使用,结账前请出示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本卡不得转让,如有遗失请速至门店或拨打客服热线挂失。”等字样。随后,王女士先后在该会员卡内充值人民币15000元, 并多次接受了价值5000元的美容、美发服务。王女士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该店的服务质量不能令人满意,而且,王女士也因为工作调动的原因无法继续接受该店的服务,王女士随即与该美容、美发店交涉销卡退款事宜,店方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王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店方认为给王女士办理会员卡的时候, 已经注明: 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字样,王女士现在要求退卡没有道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美容店在会员卡反面印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利益,且未履行告知义务,以提醒原告王女士,该条款无效。原告要求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判决:一、解除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西安某美容店双方于2012年7月订立的服务合同;二、被告西安某美容店退还原告王女士消费卡内余额10000元。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上述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对原告是否有约束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被告西安某美容店对原告王女士消费权益的限制是基于其单方面设定的格式服务合同条款,而且未向原告作出特别明确的提示,让原告在充分知晓的前提下作出是否接受服务的选择,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会员卡上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格式合同限制性条款无效,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该项服务合同,由被告退还原告美容卡里的余款是正当的,当然是合法的。作为消费者的王女士因此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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