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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广东医生谭XX做有效的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8-04-24|人阅读

  原创作者:蓝爱忠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述

  2017年12月10日,广东医生谭XX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神酒“XX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文。2018年1月10日,谭XX医生在在广州的家门口被内蒙古XX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由抓获并刑事拘留。1月25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后来案件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在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后,查阅了案件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2018年4月17日下午,谭XX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离开了看守所,并于4月18日回到广州的家中。

  那么,谭XX医生回到家中是否就安然无恙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接下来如何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才是最重要的工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处理方式最常见,因此,可能性最大。

  谭XX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本案最有效的无罪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从谭XX的《中国神酒“XX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内容看,完全是从一名医生的专业角度、基于良医的道德而发表该文,而不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所以,谭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谭XX是一名麻醉医生,从其身份结合文章内容,可以看出,谭XX在主观方面,不具有损害xx药酒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故意。

  其次,谭XX的文章内容是基于一名医生的专业知识对xx药酒存在的对人体有害“毒性”进行的主观评价和客观陈述,不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再次,谭XX的文章内容,是从专业和学术的角度进行的医学评价,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谭XX的文章与xx药酒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根据媒体报道,在过去十年,xx药酒的广告曾被辽宁、江苏、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达2630次。2017年8月25日,《健康时报》还发表了《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谁是xx药酒的护身护?》的专题文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大量的媒体报道。谭XX的文章与上文比较,不论是在阅读量、转载量还是影响力,都不具有可比性。因此,xx药酒把自身的损失都归咎于谭XX发表的《中国神酒“XX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显然缺乏依据。

  综上,谭XX发表《中国神酒“XX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在主观上不具有损害xx药酒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谭XX的文章与xx药酒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谭XX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蓝爱忠撰写于2018年4月21日,文章信息来自《健康时报》等权威媒体报道,案件事实以办案机关掌握并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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