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4年4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法院提请公诉:2011年4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某某东、某某星、某某华、某某杰、某某泉等人驾驶摩托车到某区某街区寻找女子搭讪,行至某街道交界处时,对被害人某兰进行言语调戏。在遭到被害人的责骂后,被告人某某东、某某星、某某华、某某杰、某某泉等人即合谋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
2013年12月初,各被告人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工作: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谢俊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被告人某某星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全案的证据材料,突然发现视频证据与被害人陈述及各被告人供词之间存在根本的矛盾。
鉴于此,本律师高度重视,就涉案具体细节多次与被告人某某星核实,并向其了解案件发生当时的情况,各被告人后续被追查的情况,各被告人被侦查机关抓捕的情况,以及各被告人被侦查机关讯问的情况等。
通过上述工作,本律师与被告人某某星及其亲属沟通后,最终确定为被告人某某星采取无罪的辩护思路。随后,本律师立即与经办法官取得联系,并就案件可能出现的非法问题进行探讨及沟通,并附带递交多项调取证据材料的文书,及提出开展庭前会议及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等文书材料。
法院与检察院进行多次反复沟通后,并向本律师反馈,在侦查机关做了补充侦查及相应补正措施后,本案分别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本律师始终强调本案的客观证据(视频资料)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根本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其他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听取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后,均认同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并当庭改变辩护策略,一致认为本案应属于无罪。
审判结果:
本律师不便妄加评论法官对该案件的态度,仅从判决书中,其并未解释视频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的理由。
并且,宣判的最终结果是:2014年10月中下旬,法院宣判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3年12月初到2014年11月初)。宣判后几天,各被告人均服刑完毕。
各被告人走出监仓后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现正考虑是否需要通过申诉的方式继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某星也仍在与本律师联系,并考虑下一步辩护思路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