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电话***。
被申请人:***,学名***,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作出【2001】***第3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位于***房屋一套;
2、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1998年被申请人***与***购买申请人货物总计43632元人民币,只因被申请人卖出货物后未收回货款为由,不归还申请人所欠货款至今。贵院于2001年作出【2001】***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申请人与***连带支付申请人43632元,违约金18216元,按日万分之四计算,1998年12月19日至2000年7月欠款64020元。以上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31元,其它诉讼费1945元,两项合计4376元由被申请人与赵志合承担。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至今仍未按照判决履行,特此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付: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