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 01 2)黄刑初字第XXX号
刑事民事诉讼原告人XX,男,l 9 8 l年1月4日生,
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王谦,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l 9 88年l 2月l 8日生,汉族,,现暂住山东省胶南市灵山卫街道。
委托代理人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愿告人XX又以要求被告人XX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2012年5月l 3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在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后继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谦,被告入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涉及伤残鉴定,延长审限一个月,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序,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XX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XX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住院期间已交付其医疗费7000元,于2012年8月2 0日支付l63000元,余款3000元,予刑事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人XX未按期交付余款30000元,则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违约金30000元。
三、担保人赵兴忠自愿对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被告人XX应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XX的余款3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远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怨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艳丽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殷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