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王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在梯子上摔下,造成腰一椎压缩性骨折,无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也不知道是谁。事故发生后用工方不予赔偿。
后工伤职工委托律师,律师到现场,政府等部门经调查了解,得知该工程系由某公司所依法承包。取得证据材料后,律师向发生地劳动局申请的了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多次主动与我方协商。后在劳动局的斡旋之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双方达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协议。获得了现金赔偿款。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建议劳动者要同单位订立书面的合同,如因一些原因不能订立的,可以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