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智灵律师
徐智灵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据理力争,免除司机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2-02-05|人阅读

(案件背景:2011228日,杜**驾驶湘N*AY99号车送于**等五人去云南,车辆行至贵阳环城高速时,与贵A86308号油罐车追尾,车上六人全部死亡。乘车人于**等五人的亲属将驾驶人杜**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余万元。本律师接受被告方即驾驶员杜**继承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三次开庭,争论是异常激烈的。本律师在对死难者家属表示慰问的同时,根据事实和法律为本方据理力争。最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各原告对驾驶员继承人的赔偿请求。本代理词中的第一、二(1)、四点中的观点均被一审法院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等原告诉李**等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首先,我对本次交通事故中死难者表示沉痛的悼念,对其亲属表示衷心慰问,其次,就本案所涉相关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请采纳:

一、原告起诉李**等遗产继承人证据不足。

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杜**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的承担者是杜**,但杜**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杜**死亡后遗产的名称、数量、种类等客观事实的证据,其起诉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另外,各遗产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是什么、继承多少等基本情况原告均没有在诉状或庭审中明确,因此各被告要承担什么责任、多大的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实。

**的事业还没起步,就遭受了如此惨痛的事故,据他家人说,到去世的时候,也没有给家人留下什么。因此,原告起诉杜**的遗产继承人,没有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

二、本次交通事故中,杜**有相应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

1、各受害人均为善意同乘人,与普通的旅客运输合同不一样,杜**并没有收取票款并从中获利。因此,如果让杜**承担等同于旅客承运人的责任,是有失公平的。杜**仅应当承担公平合理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2、根据相关事故认定书所描述的情节,各受害人均为颅脑损伤致死,可以推定其在乘坐杜**驾驶的车辆时,没有维系安全带,也是有过错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各受害人本身的行为致使损害结果扩大,应当相应的减轻杜**的民事责任。

三、本案被告张*、林**、贵阳恒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40%份额的责任。

事故车贵A86308是一辆从事货运的重型罐式货车,而且是运油车。速度慢,载重量大,运输的是危险品。因此,这种车的驾驶人和车主比其他车的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因为速度慢,所以要防止其他车辆追尾,车辆的信号装置、反光标识等都应当是完好的。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经贵阳新利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贵A86308号车信号装置、车辆后部反光标识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在高速公路上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车辆信号装置、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这是导致杜**驾驶的湘N*AY99号车追尾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交警事故认定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三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为40%是适宜的。被告林**对贵A86308号车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但又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认定书应当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四、杜**的湘N*AY99号车已在第三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另一事故责任车贵A86308号车已在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可以依法从上述第三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

以上观点,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谢谢!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徐智灵 律师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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