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智灵律师
徐智灵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用证据还原事实,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

劳动工伤2012-02-05|人阅读

(案件背景:自2006年开始,怀化市**人民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承包给了怀化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员由该公司招聘、管理,系该公司员工。由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和保洁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洁员的工作地点又在怀化市**人民医院,200910月,保洁员聂**等十人认为有了空子可钻,直接将怀化市**人民医院诉至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与怀化市**人民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余万元[十人的总额]。因为怀化市**人民医院有保洁员工100余名,如果认定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100余名保洁员工将会有连锁反应,给医院带来更大的损失。本律师接受了怀化市**人民医院委托办理此案。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李**等人与怀化市**人民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怀化市**人民医院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律师继续代理,通过大量的、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最后向法院提交了一百余页的证据,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纠正了错误的劳动关系认定。为怀化市**人民医院还原了事实的真相。此案成为一个很好的开局,保洁员与怀化市**人民医院的劳动纠纷就此平息。下面是两次开庭的代理词。本案中,申请人为怀化市**人民医院,也就是本律师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保洁员聂**,第三人为怀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怀化市**人民医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

裁决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申请人怀化市**人民医院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从劳动仲裁到现在,我始终对本案的事实真相是十分清楚的。通过开庭前的大量取证及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我认为,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仲案字[2009]75-5号裁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该条规定了五种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本案符合其中的三种。现分别作下阐述:

一、被申请人聂**在劳动仲裁中提交了虚假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申请人(怀化市**人民医院)在法庭调查时已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中提交的自称是申请人发放的“白大褂”工作服,系申请人1998年前的(1998年前的印有“怀地*医院”字样,1998年后的改为“怀化*医院”,被申请人提交的为前者)现已报废弃用的工作服。因这些报费弃用的工作服都放在洗衣房,被申请人所在的怀化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和申请人的物业委托合同范围包括了洗衣房的被服清洗,被申请人由于工作便利很容易得到这些报废的“白大褂”。她们怕搞卫生时弄脏自己的衣服,作搞卫生时的罩衣用,几乎每人一件。正规的“白大褂”是要通过总务仓库领取的,总务科都有登记,要计入各科室的成本核算。因这些报废的“白大褂”与医生正在使用的白大褂无论从款式、标识、质地等各方面都区别明显,一般人很容易区分,所以申请人对这些保洁员穿用报废“白大褂”也没有及时表示反对,这就是“白大褂”工作服的真相。

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交的《中国信合》的工资折,用以证明其工资是由申请人核定和发放的。申请人在本次提交了《怀化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事业部工资表》,一经比对便可知道,被申请人存则中存入的工资与上述工资表中的对应月份工资额完全一致。被申请人的工资确系**物业公司发放。申请人**医院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申请人每年给**物业公司26万元的费用,这费用中包括税费、管理费、工具材料费、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申请人只检查工作结果,至于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的,其员工是如何管理的,概与申请人无关(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申请人将物业管理工作委托他人,支付如此巨额的费用,目的是为了能专心经费医疗业务,岂可能越俎代庖的去核定和发放被申请人的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开庭时,被申请人的证人赵**仍然在作假证。因证人承认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是同一的,所以申请人问第一个问题:“你20086月的工资是在哪里领取的?”证人答:“是通过工商银行的卡发放的”。申请人当庭将证人的谎言揭穿。因为申请人提交的**物业公司20086月的工资表上,有证人领取工资的亲笔签名。在审判长的反复追问下,证人承认签名是己所为,但“没有看清单位”。《工资表》上有“**物业公司”的名称赫然在且,证人会没有看清吗?据了解,200867月份的工资是**物业公司执行总经理刘**和主管赵**两人亲自到洪江用现金发放的,证人连发工资的大活人也看不清吗?显然难以自圆其说。申请人问第二个问题是证人是否领用过**物业公司的工作牌及工作服,证人说没有。**物业公司的《员工花名册》上有清楚记载:证人的工牌号为60号。申请人问第三个问题,证人是从哪个单位离职,证人说*医院,**物业公司20099月的《考勤表》也有记载:“(聂**2009925日主动辞工,没有办交接手术(电话)、工作服、工号牌都交”。申请人问第四个问题:(先让证人看**物业公司的《会议记录》共四次)你是否参加过**物业公司的会议?证人答:参加过,但不知道情况。根据会议记录,该四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全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物业公司**事业部的保洁员(即工作地点在申请人**医院的保洁员),这其中还包括了**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证人到开了四次会,连参加人员也看不清楚吗?!被申请人的证人都敢堂而皇之的在法庭上作假证,提交虚假证据还有什么不可能呢?

二、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物业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物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掌握了大量重要证据,而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的委托单位(业主单位)能证明与受托单位(**物业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只有《物业管理合同》。家家物业在未被仲裁庭依法追加为第三人之前,曾给申请人出示了一些间接证据。但其被依法追加为第三人之后,由于怕承担责任,对自己提供给申请人的证据在劳动仲裁开庭时一一否认,并在劳动仲裁中作虚假陈述,以至于其提供给申请人的证据一个都没有被采信。作为第三人,**物业公司在劳动仲裁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仅仅参加了开庭。申请人在本次开庭前,取得了**物业公司的《工资表》、《考勤表》、《考核记录》、《会议记录》、《物品领用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上面均有被申请人的名字或签名,证明了申请人却系**物业公司的员工。但**物业公司在劳动仲裁时却对上述证据蓄意隐瞒,并虚假陈述,以蒙蔽仲裁庭,以致仲裁庭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裁决。

三、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仲裁委员会却要求“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对200931日后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见“怀劳仲案字[2009]75-5号”裁决书第6页)。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交了“白大褂”工作服和“存折”用以证明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上述两份证据均没有被仲裁委员会采信(见“怀劳仲案字[2009]75-5号”裁决书第4页),按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请求。但是,正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此明显的与法相悖的分配举证责任,直接导致了申请人在劳动仲裁中的败诉。

仲裁委员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的理由是:“因被申请人(本案的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本案的被申请人)200931日后在二医院从事卫生保洁工作”(见“怀劳仲案字[2009]75-5号”裁决书第6页)。该理由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于理不合。第一,纵观我国家法律法规、劳动部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仅需证明其工作地点即推定劳动关系成立。第二,申请人仅认可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申请人处,并未承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第三,分配举证责任时,没有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到物业管理是个特殊行业,物业管理各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都是在其他单位。据了解,我怀化的一些政府机关、法院的物业管理都是委托给专业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员工均和上述委托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物业公司还承接了中国移动怀化分公司、泰格林纸业等单位的物业保洁工作,如果仅凭工作地点就让委托单位(业主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得不到物业公司配合的情况下,恐怕还要制造很多冤案。

综上,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仲案字第75-5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交了虚假的证据,第三人在劳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恳请合议庭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事务所

徐智灵 律师

201038

怀化市**人民医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

裁决一案代理词

(第二次开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申请人怀化市**人民医院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从劳动仲裁到现在,我始终对本案的事实真相是十分清楚的,我也坚信,真相总会水落石出。今天是第二次开庭,有了第三人(怀化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参与,且第三人与劳动仲裁时的态度截然相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说了真话,使案情趋于明朗。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仲案字[2009]75-5号裁决,是一个明显错误的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一、仲裁裁决认定劳动关系错误,而导致劳动关系认定错误的每一项原因,都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裁决的情形。

从第三人的举证来看,其认可了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对申请人提交的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第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表示认可。这些证据有《工资表》、《考勤表》、《物品领用记录》、《奖罚记录》等等,上面均有被申请人的名字和签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足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而导致错误的原因有三项:1、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时提交了虚假的证据;2、第三人在劳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第三人在劳动仲裁时未提交任何证据);3、违法分配举证责任。前述3项申请人已在第一次开庭时作了充分阐述,第12项已举证证明,在此不予重复。而每一项造成劳动关系认定错误的原因,都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不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在有意歪曲事实,混淆视听。

1、被申请人明知自己是第三人的员工,却执意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被申请人于20093月进入第三人处工作,第三人给其开具了中国信合的存折发工资,在**医院派驻了专人管理,被申请人多次参加第三人的保洁工作会议,并且,被申请人拒签劳动合同时,第三人的管理人员还专门找到其做思想工作,等等事实,被申请人不可能如此健忘。按理,被申请人如果觉得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首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为了稳妥起见,同时向第三人和申请人主张。但被申请人却有意避开第三人,在劳动仲裁时还反复对第三人说:“我告的又不是你!”,并且,劳动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还强烈要求第三人退场。被申请人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费解,她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其目的也只有她自己清楚。

2、明明是被申请人拒绝和第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反过来要求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承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人**事业部的先后两任主管(曹**、向**)均证实,第三人的管理人员曾多次找到被申请人做工作,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拒绝。这样的因自己的行为直接导致违法事实的存在,但又反过来恶意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于法于理都不应当得到支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判委员会2009520日通过)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最严重的是,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把劳动关系认定错误,让不是用人单位的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申请人恳请法院予以纠正。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被申请人的证人赵**在第一次开庭时公然出庭作假证,申请人当庭予以揭穿。事后,申请人还注意到一个问题,证人赵玉娥是另一相同性质案件的当事人[案件正在鹤城区法院审理,案号为怀鹤民一初字(2009)第991],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在法庭上口口声声称自己是弱势群体,但是,其拒签劳动合同又索要双倍赔偿,提交虚假证据、找证人作假证、成功的欺骗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等一系列作法,让我不得不感觉到,在《劳动合同法》和保护劳动者政策的罩衣下,被申请人还显得相当的强势。

综上,恳请法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将怀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仲案字(2009)第75-5号裁决依法撤销。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徐智灵 律师

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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