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深圳联×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科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及加工合同,原材料由联×鑫企业提供,按照×通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双方正常合作,货与款两清。
随着合作的深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深圳市×通科有限公司经常拖欠货款,从2012年2月开始,直到2012年6月共拖欠联×鑫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万。联×鑫在2012年的合作中较少使用正式收据,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得知李律师是一个具有娴熟的诉讼技巧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律师,遂毫不犹豫的将自己主张货款权利的纠纷委托于李律师代理。
2012年8月,李律师经过充分分析案情,并运用得当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法,仅接案后15天内,就运用法律手段迫使深圳市×通科有限公司如数支付深圳联×鑫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1万元。李律师圆满的完成了 深圳联×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