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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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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如何分割

其他2013-05-16|人阅读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日前代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涉及夫妻离婚时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他人名下,如何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案情情况:

曾某(男方)与杨某(女方),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第二套房产时,由于不符合购房条件。于是协商将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妹妹曾某某名下。现曾某与杨某离婚,杨某要求对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曾某则认为该房屋登记在曾某某名下,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女方来到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向刘春梅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及如何有效实现财产分割的目的,防止离婚时受到损害。

律师分析:刘律师认为如何判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本案核心的法律关系。《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同时最高院的法律意见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据此刘律师认为,女方可以另行对房屋所有权提起诉讼,将房屋变更登记后,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女方作为原告对曾某某及其丈夫李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房屋确权纠纷。庭审中,在刘律师的指导下女方收集了购房时的出资证明,还贷证明、装修证明,证明了出资的事实,并提供了的双方曾经签署的协议,证明只是借曾某某之名购房的意思表示。综合以上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支持,刘律师认为应当将女方认定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法院最终采信了刘律师的观点。

刘春梅律师点评:此类案件一般在离婚时多有发生,夫妻关系在融洽时,经过商量一致同意将房子登记一方亲属名下,基于对配偶及其亲属的信任很少签署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否认房屋为共同财产,一方亲属作为产权登记人对借名购房事实予以否认,另一方则会非常的被动。若想挣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单单证明出资的事实,还要证明只是借他人指明购房的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要提高案件的胜诉率,间接证据一定要充分,完整并达到案情清晰再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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