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甘启栋律师
甘启栋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案

损害赔偿2012-12-27|人阅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xx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

1、医疗费与后续医疗费。

原告出院后还继续在赣州市人民医院购买了409.23元的药品费;经赣州司法济源鉴定中心鉴定为:陈xx行颈部内固定物取出术的治疗费用约为7000元整,被告并未对此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

2、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一天不高,符合一般司法实践,也只计算了住院期间的。

3、护理费问题。

《人赔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护理费,按一般护理行业的标准计算每天84元,更为合适。理由是其妻子事发前的工资是80元一天,但公司是包食宿的,那计算84元一天也并不是更高了,其女儿一直在深圳富士康打工,实际工资远远高于84元一天,但由于其单位远在深圳,提供相关证据实在困难。

护理分为定残前的护理与定残后的护理。

定残前住院时有两个人护理,分别是原告妻子冯xx护理了140天和其女儿陈xx护理了99天,这有医院主治医师陈xx和杨xx的证明。由于原告一直都需要护理,住院之后到定残之前的护理是由其妻子冯xx护理的,定残前护理总天数为362天。则定残前的护理费用为362×84=30408元。

定残后的护理为长期一人护理,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经过鉴定机构的确认,护理期限,依照《人赔解释》“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我们认为计算20年,原告出生于195934日,事故发生时为51岁,其事故发生前身体状况很好,从事的是杂工组的组长(主要是搬运)事故发生后,家人的护理工作做得也相当不错,至鉴定时神志一直都极其清醒,除活动能力外,其余各个方面都很好,如以后还能去医院做康复治疗,则会更好,依一般人均寿命75周岁,再护理 20年是不长的。

在本案中,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虽然鉴定的情况为护理得分25分,与一级护理20分以下,相差一点点,但实际上一级护理都可以评到,因为原告的大小便始末不可能分别能得到5分,所以我们认为护理费的计算应全部赔付按100%计算,即84元×365天×20年=613200元。

如法庭不能采纳我们定残后的护理费按一级护理100%赔付,那也应当依照鉴定机构依据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护理依赖赔付比例b)大部分护理依赖80%计算,即本案中原告陈建安定残后的护理费为:84元×365天×20年×80%=490560元。

被告在答辩状中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是丝毫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也根本不符合已有判例。

4、误工费问题。

原告事故发生前其一直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收入均为3600元一个月,有公司出具的证据予以证明,至定残之日共计263天,误工费为31560元。

5、伤残赔偿金。

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质,但其在201010月起就已在遂川县龙川大道西端的水南花园居住,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据证明,其工作地也在南康县城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消费也在城镇,所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被告在答辩状中说原告的证据自相矛盾,我们想说明的是原告的家都在城镇,且其事发前一年也是居住在城镇,但工作地与家分离,可工作地也是在城镇。

6、精神抚慰金。

原告事故发生前任工杂工班的管理人员,深得老板的信任,同时也是家里的顶梁柱,每年都在外务工,收入也相当可观。可事故发生后,却只能每天躺在床上(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但挣不到钱,还要家里人跟着受累。可想而知,那是何等的差别,精神上遭受的打击是多么的巨大!并且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要求35000的精神抚慰金是适合的,并不高。

7、鉴定费、交通费、抚养费均符合法律规定。

8、原告还在住院期间定制了支具费花费了2500元。

二、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且事故车辆驾驶员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其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xx的雇主即南康市公共交通公司承担。

大地财保辩称:原告陈xx作为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故其诉请大地财保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其辩称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当时的事实情况是:陈xx还没有上车,处于正在上车的过程中,不能认定为是“车上人员”。

2、依常理推断,如陈xx当时是“车上人员”那当车辆起步行驶时,是不可能被刮倒在地的。

3、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在本案中,原告陈xx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由于涉案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被该车辆刮倒在地导致严重伤害,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当然也就属于涉案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

三、被告南康公交公司辩称:原告的所有损失应按外伤参与度的70%来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辩称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应当依照原告的所有损失来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事责任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危险状态由侵权行为所引发,消除危险状态即为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亦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先天环枢融合的临床表现,自己也不清楚自己有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更不会因此而住院、需护理、误工、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出现,陈建安的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其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抚养费等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而不应当考虑事故的参与度。

再特别说明一点,原告在住院期间的住院费也是符合用药常规的,属合理用药,这些费用被告已支付,不应当考虑事故的参与度,属原告的直接损失。

2、原告患有先天环枢融合,718;color:#000000;font-size:12pt;\">损害后果718;color:#000000;font-size:12pt;\">扩大系加害人过错产生的主要718;color:#000000;font-size:12pt;\">致害因素与原发疾病、残疾或特异体质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受害人对其本身存在的原发疾病、残疾或特异体质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不适用过失相抵。

3、在法院所委托的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原告所做的护理依赖与伤残等级中,已明确“陈xx车祸受伤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四肢不同程度瘫痪,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得分25分…陈xx需大部分护理依赖,长期一人护理。”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718;color:#000000;font-size:12pt;\">)表述规则,陈xx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所造成。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相应的标准及受害人的年龄状况予以计算,在鉴定意见中也明确:“陈xx因车祸致环枢关节脱位并四肢不全瘫,临床治疗终结后,…此项残情构成三级伤残。”并未明确外伤的作用及参与程度,但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1评定原则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中二(二)(6)中明确规定: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也就是说法医在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时已充分考虑原告原有的先天环枕融合,所以,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不应再计算疾病的参与度问题。

四、原告的所有损失被告应当一次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给付。”

结合本案,被告南康市公共交通公司不存在无能力支付的问题,但存在以后被解散的风险,而原告也远在吉安地区的遂川,往返极不方便,而诉讼对于原告来说也是极其困难的事情,原告在此事故中属于绝对的弱者,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案情我们认为应当一次支付。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雇请的驾驶员刘xx的过错导致发生的交通事故,使原告的人生发生了无法想象的变化,从此以后只能在床上度过,原告现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均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原告无法劳动且要人护理的情况下,有一个生活的保障,不致于因此事而给社会增加不和谐的因素!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启栋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