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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树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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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人的“代位权”之诉

合同纠纷2012-11-22|人阅读

恼人的“代位权”之诉

------亚龙公司诉兴达公司代位权之诉案

S市亚龙公司起诉X县丰华公司拖欠工程款,同时以T市兴达公司欠X县丰华公司货款为由追加兴达公司为被告,请求兴达公司代位偿还丰华公司欠款,我所接受兴达公司委托参与诉讼。

诉讼中我方提出,亚龙公司追加兴达公司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代位权之诉与债权债务之诉是两个独立之诉,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代位权之诉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原债务人是第三人;债权债务之诉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次债务人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民诉法在管辖权上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存在恶意规避管辖问题。一审法院未接受我方意见,我方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我们就程序问题再次与法院沟通,最后法院接受我方意见,驳回亚龙公司对我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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