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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燕律师
潘燕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农村信用社五户联保合同纠纷案件

债权债务2019-07-18|人阅读

案情回顾:

十年前张三等兄弟三人向某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贷款,借款金额三万元,但根据当时的规定,联保人数得是五人,但张三等人仅为三人,因此,通过关系,该农村信用社主任特批了三人以三人联保的方式贷款,后三人按期将贷款偿还,十年后,兄弟三人自主创业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确意外查到三人均被列入黑名单,通过银行调取资料显示系当年三人贷款银行做出的决定,随后三人与该银行联系,得知当年三人联保合同上贷款的人数系四个人,而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的是那第四个人,其借款至今未还,经过多方沟通,银行表示只要三人将第四个人的借款偿还,便立即消除三人的不良记录,三人未认可,于是将银行及当年办理该笔贷款的信贷员、第四个贷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告到法院,一审庭审中,三人主张该第四个人签字未经过三人同意,是后加上去的,而第四个贷款人则主张其不是实际用款人,仅是挂名,实际用款人为信贷员,其跟信贷员是叔侄关系,信贷员对此表示认可,但其主张该第四个人的借款是经过充分跟三人沟通过,并且向三人说明自己就是实际用款人,三人同意后,才形成的四人联保协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原告的主张不知道的事实具有举证责任,经过法庭询问,三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

根据举证原则,三原告的确处于劣势,但本案属于担保合同纠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仅就签字提供保证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如果变更债务人,则应当经过保证人从新签字确认。

代理人观点:

本案在二审庭审中,代理人提出三原告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实际用款人与合同上的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因此,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第四个借款未偿还与三上诉人无关,担保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直接做出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某农村信用社为三上诉人十日内消除不良记录。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评价:

三当事人均对二审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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