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潘燕律师
潘燕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婚前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经典案例

离婚2019-08-01|人阅读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双方结婚,张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全款房屋,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双方登记结婚后,张某遂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为原合同格式不合格,张某在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另行填写了一份格式合格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随手填上当时的时间,一年后,张某与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屋系婚前财产。

本案焦点:该房屋是张某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前购买的房屋并签订合同,支付价款的,属于婚前财产。但本案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的过程中,因张某与出卖人签订的协议格式不符合规定,张某与出卖人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就新签订的协议进行备案登记,应认为,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的审理结果: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意见:对律师的工作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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