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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2019-01-01|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某与美容公司签订纤体服务协议,约定了半年的合同期限,载明“若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王某依约支付10万元服务费。因王某以纤体效果不好为由,在接受1个月服务(产生了3.85万元服务费)后,要求退款未果形成纠纷,2011年,王某起诉美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返还预付款。

法律分析:

王某要求解除其与美容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服务协议,因王某与美容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了终止期限,王某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己过服务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故本案系争的服务协议已经失效,再主张解除该服务协议已无必要。虽然王某与美容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已经失效,但对该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有否完全履行、协议双方在服务协议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存有违约行为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等,王某仍有权提起诉讼。

王某在被美容公司接受服务不足一个月即不愿继续接受对方服务,但因达到瘦身的服务效果需要王某的配合,并且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美容公司针对王某的情况已制订了服务项目并积极地提供服务,而王某不能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或有过错,却单方面放弃服务导致服务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对此王某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与美容公司均确认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用1万元为预付款,王某由此可享受服务项目85折优惠,现因王某在只接受了小部分服务的情形下即放弃履约,故其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折扣,其在美容公司已接受的服务项目相对应的原价价款应从其预付的1万元中予以扣除。王某、美容公司对王某已接受的服务项目及相对应的原价价款为3.18万元均予以认可,故法院确认王某在美容公司已接受的服务项目相对应的总价款为3.18万元,该款在1万元预付款中予以扣除。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包含有上述内容的,该内容无效。在王某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虽写明王某放弃或不按照美容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务,则不退回任何费用,但折些"余款不退"的约定系由美容公司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化条款,而且综观服务协议及声明书的内容,服务协议、声明书仅对王某的权利进行了约束,而丝毫没有诸如是否需达到服务效果、美容公司在无法达到服务效果时是否应承担责任、美容公司在不能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对美容公司的权利进行相应约束的约定。而作为消费者的王某一旦预付了服务期内的所有费用,即使对服务效果不满意也无法放弃接受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美容公司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王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及声明书中关于王某放弃服务不退回任何费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王某的责任,排除了王某的权利,这些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王某在本案中虽应承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不能按照服务协议中有关"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来追究,而应由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美容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王某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法院据此酌定王某需向美容公司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在王某向美容公司支付的1万元预付款中扣除服务费用3.18万元、违约金2万元后,美容公司还需返还王某4.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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