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佛山市XX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大厦第二十七层(29字楼)H室之二,法定代表人周鹏。
被告一:李健,XX。
被告二:广西XX有限公司,住址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价值减损费¥60000.0元;
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5日7时5分,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桂XX重型厢式货车与周鹏驾驶原告所有的粤XX小型轿车在禅城区南庄吉利大道陶博大道路口发生碰撞,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粤XX小型轿车被碰撞部位虽经维修,但该车的质量和价值严重受损。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一的违法行为而致粤XX小型轿车受到损害,应对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桂XX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粤XX小型轿车为原告在2009年3月25日刚刚购买,价值又高,该车被撞后虽经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其价值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该车的现有价值相对于事故发生前约减损¥60000.0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遭受车辆价值减损的,两被告除应承担修理费外还并应当赔偿原告车辆的值减损费。
故,原告所有的粤XX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其价值减损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原告的权益应得到保护,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价值减损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