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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律师
李龙律师
陕西-延安
主办律师

张XX贩卖毒品案

刑事辩护2015-07-06|人阅读

张某因贩卖毒品被延安市某县抓捕,现场搜缴出张某藏有毒品海洛因181克,根据审讯,张某承认其系贩毒人员,曾向多人贩卖毒品。本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积极会见了当事人,并仔细阅读了案卷。找出张某贩卖毒品存在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主要有:1、张某被抓捕以后存在立功情节,其协助侦查人员抓捕同案依法可以从轻处或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区别于其他社会上的贩毒人员,张某本人系吸毒人员,属以贩养吸。在其住所搜出的181.51克毒品并非完全为了出卖,其中相当大的部分会留作自己吸食。不应将搜出的所有毒品均定为贩卖数量。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被捕时系一人在住所睡觉,其所藏匿的181.51克毒品也被当场缴获,并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请法庭酌情考虑对其给予从轻处罚。

此案经过辩护人多方努力,最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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