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公司有2名自然人股东宋某、张某,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由张某担任。在经营过程中因二股东因经营理念、思路等发生纠纷,导致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会议,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公司大股东宋某委托本所协助办理相关事宜:要求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以及总经理。
接受委托后,对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召开了股东会,依法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但由于另一小股东张某为出席股东会,工商行政部门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不予受理变更申请。本律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经过庭审以及法院民二庭的综合审议,认为本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依法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生效后,当事人持生效判决书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部门依法受理并给予了变更。
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据:召开的程序、方式以及决议内容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