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被告员工驾驶被告车辆在高架道理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员工负全部责任。此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委托梁律师代理诉讼,接受委托后,梁律师积极调取相关证据争取为原告获得更多赔偿,法庭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修车费2000元,被告赔付原告车俩修理费37800元,牵引费200元、设施维修费374元、施救费600元、租车费2584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42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