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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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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2015-04-20|人阅读

原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上述债权经两次转让后,转给了张先生。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未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没排除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现担保人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产生了纠纷。问本案管辖法院是否为原合同约定的债权人所在地法院?

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未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没排除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我认为本案应当由原合同约定的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学理上通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并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因此,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就因此有权就该债权依照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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