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冯锦锡律师
冯锦锡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

刑事辩护2018-03-23|人阅读

【简要案情】2015年1月至6月,同案人王某1、卓某2(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担任“**68”号船船长,负责开船事宜。同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受王某1、卓某2(另案处理)指使,将船开至北纬24°50′,东经120°10′附近海域或乌丘岛附近海域,将王某1、卓某2从郭某(另案处理)等人所有的“荣耀1”号、“涤海2”号船上直接购买柴油偷运进境共计6船次,共计走私普通柴油5616吨,经**海关缉私局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145437.45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2000元。【辩护经过】陈某某的亲属通过网上咨询找到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辩护人。本律师介入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得到**海关的批准,成功取保。但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到外省,结果被网上通缉再次被抓获到案,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期法院的缓刑辩护。最终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本律师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等法定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其减轻处罚,但未同意适用缓刑,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参与走私普通柴油共计5616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3145437.45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陈某某受他人雇佣,参与走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而被逮捕,不影响其投案的认定,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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