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田律师
王田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力助国企职工维权

债权债务2012-07-11|人阅读

某公司诉G先生返还购房款案

典型意义——国企改革要善待职工

一、案情:

G先生曾在广州某知名国企A厂工作多年,是企业的技术骨干。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能享受到A厂的住房福利。2001年初(福利分房制度取消后)A厂领导决定以借款方式补偿G先生自购住房所需的120000元资金缺口,条件是购房后G至少再为A厂服务八年。后因国企改革需要,A厂于2003年被上级部门指令并入B公司。包括G在内的A厂留用职工重新与B公司建立“一年一签”的劳动关系。因B公司的收入过低,G2004年劳动合同到期到后,没再与B公司续约而另谋出路。

G离职不久,B公司一纸诉状将G告进法院,以G服务时间不够八年,其离职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GB公司退还3年前从A厂所借的120000元购房补贴。受案法院按借款合同纠纷对此予以立案审理。王田律师作为被告G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情分析及应诉方案

确定本案案由是被告决定应诉方案的前提。原告以G违反劳动合同起诉,依法应先经劳动仲裁,再转入司法诉讼。现法院没经劳动仲裁即受理案件,程序上明显不妥。若按借款合同纠纷处理,则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充当原/被告角色。王田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又进一步发现A厂作为独立法人仍然登记在册。在此情况下,B公司不能在没有A厂授权的前提下独自起诉G。根据以上情况,王田律师为被告确定的应诉方案为:先就本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向受案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则原告的起诉应当被驳回。如果异议失败,则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质疑原告的主体资格。

三、结果

受案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本案应属劳动合同纠纷的异议,坚持按借款合同纠纷审查此案。王田律师在庭审中以A厂的有效工商记录材料证明B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告代理人面对铁证,慌忙提出“主管部门文件规定A厂已并入B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当然没有接受这一荒唐辩解,最终以B公司没有取得原告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

四、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为国企改革中如何保护国企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反面典型。

G先生作为广州市知名国企A厂的技术骨干,曾以个人的才智为企业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其时收入微薄,又未能享受单位的福利分房,以致婚后多年仍居无定所,直到妻子临产才倾其所有再加企业补贴购得一处安身之地。在原企业A厂因改革需要被上级部门强令并入B公司后,G的收入骤减,甚至到了无法养家糊口的地步。为求温饱,惟有自救。孰料就在G因不堪贫寒而离职后,B公司竟图谋将数年前G因未享受福利分房而从原单位A厂所“借”的住房补贴据为己有。

试想一下,如果本案中G败诉,则其合家大小马上就面临扫地出门,卖房还债的局面。任何一个稍有良知的人都不会忍心见到这种局面,但B公司的国企领导们却不惜动用司法手段力促这种局面出现。难道国企职工在改革中被沦到如此绝境会是改革的初衷和结局?

幸运的是, G先生在维权道路上得到了王田律师的鼎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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