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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雅琼律师
程雅琼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李某诉刘某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2-12-20|人阅读

2011年11月被告刘某与原告李某签订银行承兑汇转让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持有的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95000元,但汇均无关于原被告的任何背书。原告于当天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支付给被告95000元,后原告将汇转让给他人。汇在承兑时,因收款人XX公司申请挂失,经公示催告后,该据失效,对应款项已被收款人XX公司取走。为此,原告向其后手支付了相应的据款项。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返还原先95000元,被告拒绝返还。

对该诉称,原告提供证据如下:银行汇转让会同1份,银行承兑汇原件1份,账户历史明细表1份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1份,拒绝付款的理由书1份、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停止支付通知书1份,后手给原告书写的证明2份。

被告辩称:该汇在2010年10月9日转让时是真实有效的,因为公示催告的时间是2012年1月,随着据的转移风险也转移,据是否要其后公示催告,持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并不是被告所能控制的。汇完全无效是最后持人的过错,其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造成汇无效,应当承当完全的责任。原告所称已经支付汇款项的行为是其自由意志的处分,被告无权干涉,原告付款后向被告索要款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转让银行承兑汇的行为,其实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非法据贴现行为。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据贴现活动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应当认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银行承兑汇转让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9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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