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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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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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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索赔

损害赔偿2012-02-22|人阅读

201138,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望江路路行驶至近省立儿童医院时,撞上前方的行人沈某,致沈某倒地受伤。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本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调,均未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等共人民币64,0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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