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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宝龙律师
高宝龙律师
山东-滨州
主办律师

滨州某物业公司与李某某等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2018-03-26|人阅读
——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意

1、基本案情:

李某系滨州某物业公司保安队长候某的妻子的哥哥,侯某有意介绍李某到物业公司上班从事保安工作,便安排李某到物业公司某小区物业项目“试工”,等李某试工后愿意从事该项工作后,再向物业公司总经理汇报确定是否招用,物业公司对李某到该物业项目“试工”的行为不知情。在“试工”第二天,李某在搬运道路隔离带时突发疾病,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向滨州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2、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李某某乙方认为保安队长让李某到物业公司某小区物业项目“试工”行为系代表公司职务行为,应当认定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方认为,侯某虽系物业公司保安队长,但其无权代表公司招聘职工,李某到小区物业项目“试工”侯某也并未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和负责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李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未就建立劳动关系有过协商,也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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