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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纯律师
李永纯律师
辽宁-抚顺
主办律师

“好处费”法律上的认定

其他2012-11-20|人阅读

【案例】甲因琐事与乙厮打,后该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立案期间,甲的一名同事听说丙很有能力,遂将甲介绍给丙,丙称与某某公安机关及法院的关系都非常好,可以帮助将案件处理妥当,但收好处费若干元,甲当时没有细想就将费用交付给丙,也没有索要收条,当天甲发现丙是无业人员,介绍的情况不实,就在晚间向丙主张退还,丙称钱已经给相关人员送去无法偿还,因此双方发生矛盾。甲委托律师准备以丙为被告诉讼。

接到案件后,经研究认为,此种案件介乎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很多当事人都选择民事诉讼。但本案如果选择民事诉讼首要的问题是证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甲的证据欠缺,丙在收钱时没有给甲开具收条,如果丙不承认收到好处费,甲唯一的证据就是甲同事的证人证言,这种证据的缺点是易变,且证人如果拒绝出庭证据遂的证明力就会削弱甚至认定证据无效,第二点就是执行问题,对于无业人员收回欠款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做到。如果选择刑事诉讼,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可能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另外公安机关职责是打击犯罪,追缴赃款次之,而当事人的本意是退还好处费,并不想追究丙的罪刑。当时我认为该案选择刑事诉讼的方法追回好处费还是有希望的,该案的焦点是丙在本案中有虚假陈诉,虚构事实的行为,而且 “好处费”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公安机关以此立为诈骗案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另外如果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摄于法律的尊严能够如实交代并退还赃款。最后和当事人协商并经同意后以丙犯有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控告,经过努力公安机关支持了我们的请求,立案后,经双方调解丙主动退还了收取的好处费。本案给大家的启发是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都要有防范心理,否则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另外权利被侵害后应选择有效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把损失降到最低。

李永纯律师(如何任何法律问题可电话咨询或qq留言电话:13591559507、qq24048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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