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苌勇律师
苌勇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夫妻一方如何举证才能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诉讼2013-04-01|人阅读

案件回放2012年7月13日何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女方)与阳某(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与阳某夫妻二人连带偿还原告14500元借款及利息。该借款由三部分组成:2011年11月30日的借条、2012年1月14日的欠条及2012年6月11日的银行转账凭证个一张。借条和欠条均为被告阳某个人出具,转账凭证显示从原告账户转入被告阳某账户。而从被告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徐某与阳某与2011年7月15日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7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由此可见,以上所谓的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破裂之后,且阳某在原告起诉之前就销声匿迹,所有的诉讼文书均公告送达,所谓的债务似疑云一般笼罩着徐某。

分析:被告徐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便委托我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徐某的举证,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对婚姻法的研究使我有了足够的信心来应付这一硬仗。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得到了几个结论:一、阳某出具的第一张借条存在诈骗的嫌疑,其承诺2011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并表示用其名下的车辆进行抵押。经过调查,该车辆并非阳某所有;二、原告在阳某未偿还1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再次向其借款4万元,并且该欠条用的宾馆的纸张和铅笔书写;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是借款行为,也可以是业务往来。我方举证的证据表明:一、阳某有赌博的恶习;二、阳某与原告有密切的交往关系;三、阳某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

庭审中我方代理意见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

本案中原告所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被告一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清偿。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首先,被告二与被告一长期分居,被告二对于本案该借款的发生并不知情,与被告一之间严重缺乏共同举债的夫妻合意;其次,被告一与婚生子的日常生活费用,甚至为婚生子治病的费用均是由被告一及其父母承担,被告二有赌博恶习,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名女子有密切交往和暧昧关系,并未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被告一并未从被告二所谓的借款中获得利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二、被告一已于201272日与本案被告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规定,男方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享有和承担,与女方无关。故被告二不承担本案债务。

三、被告二不承认该债务的真实性。本案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关系密切,二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伪造借条的嫌疑。原告出示的20111130日的借条中,由借款人被告一以车牌号皖A*****的汽车作为抵押。而实际上,车牌号为皖A*****的汽车系2012712日才在合肥市车管所登记。足以证明20111130日的这张借条内容不真实。原告提供的2012114日的欠条原件系铅笔笔迹,亦不具有证明力。故而被告二不承认该债务的真实性。借条的书写具有随意性,或者处于恶意之目的,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同被告一存在非同寻常的关系,所以二人存在共谋以损害第三人即被告徐琼琼的财产,被告二保留追究其二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一向其借款155000元,提供了两张借条为据,被告一逃避责任,对借款事实未置可否,原告虽然对被告一已完成了举证,但借条具有合同的性质,必须是双方的合意,被告一未出庭予以认可,该事实不能仅凭原告一口说辞和借条来认定。因为被告二未参与其中,却因他人的行为处于了不利地位,甚至不明不白的承担了所谓的债务,明显有失公允。原告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二又予以否认,因此原告和被告一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被告二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被告一的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姨与被告二的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债权,系原告与被告共同伪造的债务,被告二保留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即使该债务真实存在,被告二亦无需承担。

法院认定:被告阳某有赌博恶习,原告无证据证明阳某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该债务系阳某个人债务,由阳某个人承担

总结:在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大多不知情,但对于该债务的举证责任却由另一方承担,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无形中增加了不知情一方的责任。

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