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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剑锋律师
佟剑锋律师
山东-东营
主办律师

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3-08-12|人阅读

案情:2011810日,王×驾驶其所有的汽车A沿孙武路行至乐安商贸城处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丁×驾驶的汽车B发生交通事故,汽车B汽车失控侧翻,与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汽车C发生砸压,致使张×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责任认定: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无责任。王×的汽车A在**保险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丁×的汽车B没有投保任何保险。张×因该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7万元,张×将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王×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我方为**保险公司代理,庭审中我方认为原告张×没有将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丁×列为被告,遗漏了共同侵权人,丁×的汽车B虽未投保交强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对于张×的损失应由两份交强险承担责任,而不能只让**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强制保险的险种,未投保交强险不允许上路行车。虽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对原告是否要求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丁×承担责任做了释明,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二分之一的责任。

评析: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做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其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让肇事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样的处理结果能促进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这有利于公平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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