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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剑锋律师
佟剑锋律师
山东-东营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中误工时间的认定

损害赔偿2013-08-12|人阅读

案情:201092日,陈某驾驶汽车A沿迎新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东风村十字路口时,与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王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王某右手挤压伤,右环指中节骨折,右环指肌腱断裂,皮肤挫裂伤,软组织损伤等,经公安法医门诊出具《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的结论为王某院外休息5个月,王某依此主张误工费,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我方代理保险公司,庭审中我方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其误工时间过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公安法医门诊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对其出具的《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不予采信,对原告据此主张的费用不予采信,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休息时间明显与原告的伤情不符。最后判决原告的误工时间依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的误工时间做为计算依据。

评析: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多获得赔偿,提供的证据往往与事实差距很大,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科学规律,法院依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结合其它事实综合分析作出判决,杜绝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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