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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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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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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2019-11-19|人阅读

海南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就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二、[案情简介]

郭某某于2009年9月受聘到海南某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幕墙公司)工作,任三亚工作站站长,但某某幕墙公司一直未与郭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7日,某某幕墙公司召开部门管理制度学习交流大会,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学习。郭某某虽未与会,但会后已收到该次大会的学习文件。2012年4月29日,某某幕墙公司以郭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及时履行三亚夏日百货维修职责,给公司带来不良声誉及造成经济损失,导致三亚工作站无法继续维持为由,作出《关于解除郭某某及薛德浩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撤销三亚工作站,并解除与郭某某的劳动关系。郭某某次日收到该《通知》,并于同年6月4日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同年10月29日作出海劳仲裁字(2012)504号仲裁裁决:一、确认某某幕墙公司与郭某某自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某某幕墙公司为郭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郭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郭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某某幕墙公司自2004年6月16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等。

某某幕墙公司答辩称,郭某某是2009年9月到某某幕墙公司工作,其没有证据证明与某某幕墙公司自2004年6月16日至2012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以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关于《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观点,郭某某该项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某某幕墙公司并未违法解除与郭某某的劳动合同,由于郭某某没有及时维修三亚夏日百货的幕墙,造成某某幕墙公司上万元损失及名誉受损,郭某某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某某幕墙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请求判决驳回郭某某的请求。

三、[判决结论]

龙华法院一审确认双方自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郭某某要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的问题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双方自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认为虽然郭某某主张的时间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但由于某某幕墙公司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仍应向郭某某支付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原判生效后,某某幕墙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倍工资虽然表述为工资,但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四、[判决理由]

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郭某某诉求某某幕墙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否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劳动报酬”,本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_: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的表述来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是二倍的“工资”,而非其他。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虽然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但这种惩罚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一旦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以降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确定而面临的随时失业的风险。而倘若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必须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起仲裁,那劳动者就有可能被解雇,不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综上,应认定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据此,就二倍工资发生争议的,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具体到本案中,郭某某与某某幕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4月30日解除,而郭某某在2012年6月4日已经就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原判对此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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