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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兵律师
黎阳兵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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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2017-05-17|人阅读
受害人王某某(小王),骑电动自行车与同样姓王的司机大王所驾驶的小货车相撞,致小王颈椎受伤,经我们所委托鉴定赔偿指数为20%,但由于小王与大王所述信号灯状态不一致,现场又没有监控、证人也都所诉不一,交警对事故出具了事故证明书,并没有对责任进行认定,但是大王有超速的违法情节,在此种状况下,小王过来委托时,特别忐忑,因为他的医疗费就6万元,又是城市户口,交强险的限额并不能完全赔偿他的损失,责任比例对他来说非常关键。开庭时,我们抓住对方有违法情节,而按照交通法规,在行人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按照有利于行人和非机订车这样一个法律原则,在不能证实非机动车与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非机动车与行人有过错,由于律师一再坚持对方应付全部责任,法官也只好道出了苦衷,说像责任不明的,不可能判1:9或者对方全责,要不然对方肯定上诉,而且有可能会被二审改判,现在判2:8的话,您们的诉求我尽量都给认了,这样您们实际得到的赔偿也不会少,就这样受害人的诉求几乎都得到了支持,其中误工费,由于委托人是个体,除了营业执照,没有任何反映出他工作或者收入状况的证据,更不用说完税凭证,但是法官还是按照我们诉求的3000元每月全部支持了,所以不只是2 :8责任,而是有利于受害人的2:8责任。小王从忐忑到踏实,知道了委托专业机构的好处,自己什么都不用跑,就是妻子送了两趟律师要求的材料,因为自己预期值比这低,所以不仅感觉请专业人士没有花钱,还觉得帮他争取了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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