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伟律师
王伟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摩托车未参保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其他2013-06-03|人阅读
本所律师曾在苏州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李某骑着一辆无牌照无保险的摩托车,通过路口时,速度过快,将闯红灯的瓶车驾驶人周某撞伤。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周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李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9万余元。

李某认为,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自然赔偿也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摊,因此只同意赔偿5万元。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和解,律师便代理周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设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交强险之所以叫交强险,正是因为有法律法规保证了它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对高度危险的机动车驾驶行为来说,是必须的,是对道路交通中的第三者的必要保障。

《道交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分别情形按过错或无过错责任赔偿。很显然,在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受害人会获得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而不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于其存在“不得上路行驶”的过错,除先比照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外,对不足部分也应全部赔偿。 本案中,正是李某未履行法定的强制义务,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了契合立法目的,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理应参照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由李某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受害人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摊。

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主张,判决李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122000)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李某赔偿了周某全部的9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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