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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洪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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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洪山律师成功代理乘客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案

交通事故2012-04-01|人阅读

20108,乘客赵某乘坐某地至北京的金龙牌大客车在京哈高速进京方向与一辆重型牵引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大客车司机与牵引车司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事故造成赵某骨折、脑震荡、神经性耳聋等多处伤害。经了解,事发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杨某。赵某家人委托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安洪山律师为其代理人,对该次事故损失进行索赔。安洪山律师在对该次事故认真细致的了解后,为赵某家人提供并分析了两种诉讼方法,即以侵权之诉要求索赔和以违约之诉要求索赔的利弊情况,最后确定了针对本案以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要求索赔对当事人赵某赔付更加有利的诉讼方案。按照运输合同起诉的理由是,乘客购票后乘坐运输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双方之间即建立了乘客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运输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对原告身体所受的损害,被告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初,应赵某及家人委托安洪山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杨某告上法庭,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伤残等级鉴定出结果后又增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以上各项合计二十余万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乘坐某地开往北京的大客车,其与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现赵某在乘车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承运人即应当赔偿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失。杨某系实际车主,且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运输公司系事发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且系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公司,故其也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在事故重大、损伤惨重、从保险公司已无法获赔的情况下,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使各项索赔得到有力支持,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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