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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洪山律师
安洪山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孙某某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2-04-05|人阅读

2008年某月某日,孙某某因私人恩怨在北京市某小区员工宿舍内,先后持菜刀、水果刀砍、扎吴某某头部、躯干部等处数十刀,致吴死亡。2008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被逮捕,2009年某月某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数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合计60余万元。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安洪山律师受被告人孙某某家人委托作为孙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法庭提供了各项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未提出任何辩解,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孙某某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对孙某某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被告人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诉讼代理人意见为,原告人所提部分费用缺乏证据支持,请法庭核查后依法定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又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且犯罪手段凶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持刀砍扎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十余刀,足见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各项费用合计五十八万余元。

接到判决后,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自愿伏法,不再上诉。辩护人安洪山律师在与被告人会见时,劝被告人珍惜生命,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2009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孙某某委托安洪山律师为辩护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安洪山律师的不断努力,多次与法院和被害人家属的沟通,孙某某在赔付被害人家属两万余元的情况下,获得了改判死缓的上诉结果,目前孙某某已在家乡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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