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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得雄律师
陈得雄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约定要明确,少了一字损失可不小

房地产2014-04-24|人阅读

林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向李某购买一套房屋,房屋价款200万,并支付了首期款2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申办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逾期超过15日的,买受人有权单方提出和决定解除本合同,若买受人决定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房价款10%的标准向买受人计付违约金”。

后因李某未能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林某通过法院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款(200万)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万元。李某答辩认为,未能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是因为林某的原因所造成的,但没有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林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成立,但林某要求李某按总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成立,因为上述合同条款仅约定按“房价款”的10%计付,未明确为总房价款,联系合同前后文,此处应作已付房价款理解为宜。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按已付房价款20万元的10%(即2万元)向林某支付违约金。

【陈得雄律师点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售房者,均应认真阅读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也是双方履行的依据,在双方出现争议的情况下,也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从本案的争议来看,由于林某未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现这一细节,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提起诉讼前也未能充分评估,于是作出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的决定,以期望能获得较为可观的“违约金”,结果是,既无法获得预期的赔偿,也解除了合同,可谓损失惨重。陈得雄律师认为,特别是二手房交易的买方,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条款,在通过中介居间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要回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版本拿回家细看,确信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再前往签订合同,而不是鲁莽行事。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细看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避免出现本案中林某的主张巨额违约金落空,房屋也没能买到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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