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张国强 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农电工的身份之便,采取私接电表、打白条收取电费的方式,先后收取了3家商户电费共计4万多元,未上交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还采取多收电费少上交的方式,先后收取2家商户电费,获利2万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6万多元,被告人朱某某占位己有,用于其平时生活支出。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起诉书]
检察院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主体上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方面利用其身为农电工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及本案庭审所揭示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庭审,对本案事实已有了清晰的了解,认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涉嫌贪污罪。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自动投案,并且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
2、被告人已将其收取的涉案电费主动全部退还,此行为属于积极退赃。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4、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事件为初犯,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涉嫌贪污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以上情节,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自新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判决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朱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