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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超律师
陈敏超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一起涉及传统生活观念与法律观念冲突的财产继承纠纷案

继承2013-04-22|人阅读

一起涉及传统生活观念与法律观念冲突的财产继承纠纷案

一、案件大致情况

本继承案件,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委托人在找到我时已开过一次庭,当时委托人已完全被对方律师所吓到,所以找到我。案件情况大致如下:谢老太膝下有一子(即本案委托人朱某)和三个女儿,郊区一直有这么一个风俗,就是父母留下的一切财产一般都是归儿子所有,父母由儿子赡养,女儿嫁出去之后就不需要赡养父母了,也不能回来要财产。老太太名下有一间老房子大约30平米,故在1992年刚领土地证时,土地证就办在了朱某名下,但随后办房产证时因个别原因却办了谢老太的名字。老太太于2002年去世,生前一直由朱某照料,死后也由朱某料理。之后老房子一直由儿子朱某管理,房屋因年久失修于2004年因一场暴雨倒塌,故由朱某出资负责将该房屋重新翻建。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在调查时,发现该房屋土地证在朱某名下,房产证虽是谢老太的,但该房屋已于2004年由朱某彻底翻建。故认定该房屋产权人为谢某,即与谢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事后,被谢老太的二女儿、小女儿得之后,小女儿拿出了一张有朱某及谢老太签字的分家协议,上面载明该房屋分给给了小女儿。小女儿即凭这一张所谓的“分家协议”将朱某及其他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主张拆迁款为其一人所有。

二、分析案情

我在看到这张“分家协议”时,首先向委托人了解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委托人告知,该分家协议当初写下来是为了让小女儿能有理由回来向大队里申请造房子做的,朱某本人确实签字,但谢老太太本人确实没有签字。

本案的争议焦点及在这张分家协议上,谢老太已经去世,说字不是谢老太签的,死无对证。所以只能从写有朱某名字的土地证入手,只要能证明土地证的登记时间晚于分家协议签订日,即可证明谢老太遗嘱已变更。

三、案件调查

我又询问朱某关键证物土地证在哪里,朱某告知已经交到了拆迁办。于是我便带着委托人去拆迁办作调查,怎料拆迁办因工作人员过失将土地证遗失,于是我便申请法院作进一步调查,经过查阅底档及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佐证,终于证明土地证缺于19922月登记于朱某名下。

接下来就是要证明该房屋为朱某翻建,朱某找来当年为其翻建的木匠向法庭作证该房屋在2004年彻底翻建,且是朱某雇佣其干活的。同时,该房屋所在大队也出具了相关的证明证明该房屋却为朱某翻建。法院也多次去老房子现场勘查,看房子是否是翻建的了。

四、进展

本案从第一次开庭到最后判决一共历时6个月,法院也不敢轻易下判决,因为涉及到家庭内部纠纷,在法院多次调查、质证、开庭之后,本案总算有了实质性进展,法院依法判令该房屋拆迁款为朱某依法所得。

五、结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民间习俗,虽然不能一概否定,但真的要对簿公堂的,还是要有切实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不要认为这是老祖宗多年留下的规矩就理所当然,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本案如果不是土地证登记在朱某名下,那朱某就真的只能是哑巴吃黄连了。

常州陈敏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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