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3日14时15分左右,沈某驾驶普通客货车沿苏州市工业园区星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星华街苏虹东路交叉口处时,车头与沿苏虹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交叉口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后该事故由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与沈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遂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陈莉律师意见
该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王某系非机动车一方,沈某系机动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规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由沈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某应支付各项损失费用,系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10251元。另该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赔偿原告人民币9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