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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律师
陈莉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王某与陈某离婚一案

离婚2012-06-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4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856日及2010719日生男孩陈小小、陈小二。由于婚后陈某王某缺少关爱,夫妻感情一直未有效建立。为此,陈某曾于2011年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不准离婚。在此之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和来往,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陈莉律师意见

王某、陈某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此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这些情况,陈律师认为关键是对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故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小小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陈小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陈小小2008年生)由原告王某抚养长大;婚生男孩陈小二2010年生)由被告陈某抚养长大, 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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