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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波律师
何波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故意毁坏财务罪 购买假币罪

其他2012-11-09|人阅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刑初字第119号(2008417日)

1.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 告 人】李某某

裁判要点:

在财物支配形式由传统的实物实体支配转向权利化、电子化支配的当今社会,“故意毁坏”的内涵也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进行适当扩展,由传统的物理性毁损说更新为注重财物效用是否受侵害的效用毁损说,将故意减损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权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故意毁坏”的范畴。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200710月,为女儿出国事宜与前夫张某发生矛盾。被告人为发泄不满,于同年1024日,在其住处,猜出张某 的账户密码后,通过证券网络交易系统,将张某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内的工商银行中青旅等股票按市价全部卖出。10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在本市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车站证券营业部大户室内,猜出张某更换的账户密码后,再次将张某该证券账户内的工商银行等股票按市价全部卖出。继而被告人在1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利用张某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对挂牌的“五粮”、“云化”两个权证,进行连续的“高买低抛”交易达100余次,致使张鸿杰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 退赔了张某全部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为由,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案发后退赔了全部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张某全部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案发后退赔了全部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玬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玬琳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

2. 李某购买假币案

【罪 名】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

【公 裁判要点:

购买假币罪是结果犯,在认定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时,不能以其犯罪行为是否实行为标准,而应以其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判断标准。被告人购买假币的行为已经完成,但购得的“假币”却是冥币和人民币复印件,虽然购买假币的行为已经完成,但由于购得的冥币和人民币复印件不具备假币的特征属性,其对正常金融秩序不会产生破坏。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基本案情:

2009910日左右,潘某 (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吕某在浙江省新昌县经营的饭店内就餐付账时,谎称其使用的50元面额的人民币系假币,但可当真币使用。被告人吕某信以为真,与潘某 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潘多次电活联系被告人吕某 ,使吕某 产生了购买假币的意图。被告人吕提出向潘购买1万元数额的假币,但潘坚持必须一次性购买50万元数额的假币才肯交易,后被告人吕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到慈溪市验货。同月13日,被告人吕同潘至慈溪市浒山街道迪欧咖啡店内,潘将六张面值为50元的人民币冒充“假币样品”交给被告人吕检验,后被告人吕在使用上述“假币样品”过程中未遇到任何障碍,其对潘所言深信不疑。同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吕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彼岸咖啡店7号包厢,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向潘及王、某马某(均另案处理)购得50万元假币,事后发现其购得的假币实系冥币、人民币复印件等。

20091119日,被告人吕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以为由,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吕芸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吕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购买假币,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芸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购买假币,数额特别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芸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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