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志昕律师
王志昕律师
安徽-宣城
主任律师

与银行打交道的商人和企业家要注意这种情况,一不小心可能构成犯罪了!

金融2017-04-20|人阅读

做生意的商人、企业没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资金紧张时,需要在银行贷款用于经商、经营活动;效益好的、有资金的商人和企业家也常常将闲置资金出借给他人,赚取民间借贷利息,资金这样流动才发挥他的作用。但是,有时在银行贷的款,准备投资的,后来因故取消了,如果再将闲置的资金转贷给他人,收取了多于银行的利息,你看似很正常的资金周转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了!

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20129月初,某林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姓名虚构)】以对外购买绿化大树苗的借款理由,向某国有大型银行申请借款1000万元。10天后,该银行正式发放1000万元贷款至该林业公司基本账户(贷款年利息8.4%),当天张三将其中700万元转入林业公司会计账户。20129月底,张三指示将公司会计账户中的291万贷款汇给李四(姓名虚构),此款系借款300万给李四,年利率36%,打款时扣除第一个月利息9万。20129月至20136月,张三先后收到李四因此笔借款支付的10个月利息共计90万元。

公安机关认为张三将300万银行贷款以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转贷给李四,非法获利69万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175条高利转贷罪,为此,将张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意见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张三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犯罪要件。

1、犯罪主体不符。上述案件中借款人是林业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不是张三个人,张三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和张三个人是两个不同主体,借款相关事宜的法律后果是公司来承担。

2、犯罪客观方面不符。林业公司没有高利转贷的行为。林业公司由于一直处于投入发展阶段,在向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为了借贷资金持续使用,而向张三个人借款1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然后再向银行续贷,续贷的1000万资金再偿还张三,这在实践中借款人常用的周转资金的方法,并不违法,更谈不上构成犯罪。

3、张三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张三个人借款给公司,公司再还款给张三,没有任何问题。至于张三将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的还款资金是否再借给他人、借给谁、怎么收利息的问题,则完全就是张三个人自由支配的民事行为。收取的利息合法即保护,如收取不合法高额利息,法院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但这并不构成犯罪。这点和公司、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利息和张三借款给他人收取的利息完全是两回事,不应该把两者放在一起计算利息差额。

案件结果

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针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即张三无罪。

律师提醒

经常在金融机构贷款的商人、企业家等借款人,不管当初贷款时的事由是什么,当情势发生变更、资金闲置时,记住一点:

不能将在金融机构所借的款项再次转借给他人,当转贷给他人收取的利息高于在金融机构付出的利息时,可能就触犯刑法第175条之规定,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王志昕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志昕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