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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峰律师
刘春峰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工伤赔偿

其他2012-09-03|人阅读

案情介绍:

苏州某公司未参保职工王某于2011年4月10在工作中右脚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造成骨折。王某多次要求与公司就工伤事宜解决,但公司一直不予理会,不给王某申报工伤认定,并设置种种障碍不让王某申报工伤认定,使工伤事故的处理无法继续。后经刘律师代理,与单位多次协商并积极进行了劳动仲裁,申报工伤并进行了鉴定,最后定为伤残十级,刘律师成功处理本案。

刘律师律师意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全部由单位承担。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就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王某要求公司给付一次性赔偿是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苏州某公司支付给王某一次工伤赔偿9万元。

结果:

经协商,苏州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9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刘律师 电话:15906219609 qq:116920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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