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熊克珍律师
熊克珍律师
河南-平顶山
主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其他2012-11-08|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原告XX,男,汉族,19861224日出生,系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XX矿井下电工,住平顶山市一矿家属院。电话:

附带民事被告 :冉XX,男,汉族,35岁,住平顶山市XX区东环路XX村,系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XX矿职工,负责XX矿澡堂事务。

附带民事被告:冉X,男,汉族,32岁,住平顶山市XXXXXX村,系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XX矿职工,在XX矿澡堂工作。

附带民事被告 :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顶山市XX区东环路XXXX矿。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三被告赔偿原告¥902861.88;

2、三被告对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理由 2011617早上下夜班,原告和同事陈XXXX矿澡堂洗澡,陈XX洗完先到更衣室外,等原告时抽了根烟,被一个手有毛病的人(冉X)制止,因出言不逊,双方吵起来。原告从更衣室出来,看到冉X过来想打陈XX时,就赶紧劝架将他们拉开。而后我们俩下楼回家,当我们走到一楼二楼中间平台上时,有一个瘦高个的人(冉X XXX矿占地工澡堂负责人)追上我们,他看了原告一眼,原告也看了他一眼。冉XX对原告说“你不服”,上来就抓住原告的头发,给原告眼部一拳,冉XX自己打原告还不算完,喊叫来三个手下,一个手有毛病的人(冉X)给原告摁倒在地,另两个人一起对原告的头面部进行殴打,直至满头鲜血。冉XX、冉X等四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使原告鼻骨骨折,眼睛看不见,已经过平顶山、郑州、北京多家医院治疗,至今什么也看不到,经原被告申请公安机关委托两次鉴定均为一级伤残。

被告冉X是被告冉XX之弟,也是被告冉XX负责XX矿澡堂的员工,在其值班期间,对陈XX的管理,语言不文明,引起陈XX的不满,继而他又动粗要打陈XX。事发过程,冉X和冉XX互相教唆,系共同故意伤害原告的主犯和行为犯,其他两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因该澡堂所有权系被告XX公司的,被告XX公司未安排保安人员未尽到法定的安保义务,澡堂负责管理人冉XX,值班人冉X两人的职务行为,有重大过错,故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包括:

1、医药费¥ 97080.00 元(包括两次专家费6000.00元);

2、法医鉴定费用¥ 3035.00元(两次伤情鉴定和两次伤残鉴定);

3、误工费¥70720.00 元(17月×4160 / =70720.00元);

4、住院伙助费:199天×30 / + 14天×50 / =6670.00元(先后五个医院住院期间分别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11/06/171天;平顶山市平煤总医院 2011/06/182011/11/25(包括闰7月),191 天;郑州附属医院2011/11 /28 2011/12 / 4 7天,北京北大人民医院2012/06/072012/06/13,2012/07/242012/07/30天,两次14天。以上5次住院共计213天,省内30/天,跨省50/天);

5、护理费:27357/年 × 20 年 × 12月×30%=196970.40(根据原告的伤情,推断至少要一人三级护理,护工无固定收入,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年计算;

6、伤残赔偿金:18194.80/×20年× 100%=363896.00元。(原告是 1 级伤残,现26岁,应自定残之日起,补偿 20 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7、被抚或赡养人生活费:(12336.47/年×13÷ 212336.47/年×20年×30%=80187.06 74018.82=154205.88元。(原告儿子朱XX2006/10/19出生,原告被打时为5 岁,抚养至 18 岁,应抚养 13年。原告母亲赡养费20年,一个子女。)

8、交通费(包括亲属控告刑事程序的部分):¥ 10080 .00;

9、其他费用:电话费:¥ 1000.00 元,复印费¥200.00 ;本项合计为¥1200.00 元。

以上合计为: 97080.00 3035.0070720.006670.00 196970.00363896.00154205.88 10080.001200.00=902861.88元。

此外,被告冉XX和冉X系被告平顶山XX煤业XX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被告冉XX和冉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在工作管理中,故意伤害原告的重大过错,造成了原告身体的一级伤残,其肉体、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和伤害,已经丧失工作和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由于眼睛的失明,妻子已离原告而去。为保证原告今后生活所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XX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附: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02-29日公布的《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 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年; 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36.47/年;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释1

第四十七条 【职务授权行为】

行为表象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其行为人具有授权人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为的,为职务授权行为。职务授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职务授权行为超出必要范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授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授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授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十七条 【因执行工作任务和因劳务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因执行工作任务”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因劳务”,是指执行职务。

执行职务应当以用人者的授权或者明确指示为限。行为超出授权或者明确指示范围的,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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