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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无罪辩护成功

刑事辩护2019-01-1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夜黑、小雨,南北向单行机动车车道、无路灯照明。甲驾驶轿车由北向南以5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一村北,隐约见前方行车道上有一男子(乙)面南背北站立,刹车不及将乙撞飞。甲下车查看,见车前方一米许一老妇人头东脚西横躺在机动车道、路西非机动车道停放一昌河牌小客车、该小客车未打双闪未开车灯。分明是撞了一男子,为何路上躺着一老妇人?甲惊骇不已,转身上车、倒车,绕过老妇人开车逃离事故现场。乙从路西暗处爬出来,报警。老妇人送医院途中死亡,乙的一腰椎压缩性骨折。次日经交警传唤,甲到交警队供述案情,后,以交通肇事罪被拘留、逮捕。

案件办理:

到检察院复印卷宗资料及会见甲后,得知如下案情:乙供述称,其驾驶小客车载三人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行驶,忽见一老妇人由东向西横穿道路,其来不及刹车仅向右打方向规避,将老妇人撞倒。下车查看见老妇人头东脚西仰脸躺在机动车道上,后,乙在扶老妇人站立起来时遭一轿车撞飞,但不知道自己被甲的轿车撞击时老妇人的运动状态。甲坚称未撞老妇人、仅撞了乙,老妇人是下车后才看到的,自己的车并未与老妇人接触。甲的随车人作证称看到乙开车将甲撞飞,但未看到甲被撞时老妇人的身体运动情况。120救护医生、出警民警对老妇人躺在路上的姿势、状态,与甲、乙的陈述基本一致。一村妇作证称,第一次出门远远地看到一老妇人头东南脚西北蜷缩躺在路西机动车道上;第二次出门看到三四人往一辆车侧门抬人,那时路上蜷缩的那个人不见了。经对两车的损伤鉴定,得出老妇人受甲驾车第一次撞击,后又受乙驾车第二次撞击的结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甲乙二人提起公诉,且建议甲自首,建议判三年有期徒刑;乙不认罪、肇事逃逸,建议判四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提出:老妇人的死亡系甲驾车撞击的后果;老妇人被甲撞倒在地后,村妇证言称其头东南脚西北蜷缩在路上符合生活常识,甲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据村妇证言,有人将老妇人往车上抬,该事实未查清;老妇人的身体经过他人移动,头东脚西躺在机动车道的姿势,不是甲撞击老妇人后的第一现场;乙的车前头损伤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提出了新证据),鉴定结论失真;若乙驾车撞击过老妇人,不可能发生经两次撞击而其身体姿势未变化,即一直保持头东脚西直躺在道路上的身体姿势;甲称乙撞击老妇人的供述虚假,若甲被车撞击时正搀扶老妇人,甲理应知道老妇人身体的运动情况,甲的随车证人也理应开到甲与老妇人一起被撞击的事发过程。甲的车速70码,其无法规避直接将老妇人撞倒,老妇人因右侧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死因,甲的小客车左前方挡风玻璃爆裂并沾有血迹,该等皆指向老妇人系受甲驾车撞击致死。诸如上述疑点,历经庭审的激烈对抗,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撤诉。

至此,得以还乙清白之身,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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